隆阳区商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告知书
隆阳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发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管理,排除潜在风险,防患于未然,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概念界定
(一)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规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备案部门及所需材料
(一)企业备案部门
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云南省商务厅备案;
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保山市商务局备案;
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隆阳区商务局备案。
(二)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格式见附件2)
(三)规模发卡企业备案除(一)中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合同;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四)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一)中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三、凡属于《管理办法》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所列行业的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必须备案。各类发卡企业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发行与服务,规范资金管理。
四、商务部门将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同时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应当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六、自本公告之日起,已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须在2023年6月30日前持相关材料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一经查实,商务部门将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备案办理咨询电话:0875-3037791
保山市隆阳区商务局
2023年5月

编辑:张晓玲|编审:莽红升
责编: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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