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典型案例】隆阳市监曝光一起未经许可制售洗涤剂违法案例
隆阳市监曝光一起未经许可制售洗涤剂违法案例
【案情简介】陈某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中未核准相关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隆阳区永昌街道张官小区一民房内利用购买到的原料擅自生产洗涤剂,并向餐馆销售。截止2021年5月13日案发时,共生产了21356公斤洗涤剂(以陈某购进的1260公斤直链烷基苯磺酸用完,以5.9%的比例勾兑计算得出),销售了19856公斤,库存1500公斤,产品货值金额47654.4元。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2021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在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协助下对陈某租赁的隆阳区永昌街道张官小区57号民房依法进行检查。检查现场发现有无任何标签的洗涤剂半成品1000公斤、成品500公斤。陈某无法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场所摆放有用塑料桶包装的成品、半成品洗涤剂。包装上均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生产商、执行标准等标识。
经后续调查证实,陈某购买相关工业原料,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被国家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的工业产品,并向餐馆出售,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了较大安全隐患。
由于陈某存在超范围经营及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陈某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半成品、成品洗涤剂1500公斤(价值约6000元);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对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2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3000元整。
【案情分析】《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洗涤剂作为事关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产品,被国家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任何人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进行生产活动。
最终这一擅自生产、销售洗涤剂的黑作坊被依法查处,违法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得到了保护。
编辑:杨宣娇|编审:莽红升 郭巾菱
责编: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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